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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3]110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公部请[2003]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公安部牵头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
         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局、法制办、保监会、总后勤部、
             武警部队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切实加强对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掌握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政策,制订中长期战略规划;统筹研究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公安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保监会、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共15个部门和单位。
  公安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部分管副部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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