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
公司科研事业单位若干会计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航规[2003]64号 2003年11月3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研事业单位若干会计政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科研事业单位若干会计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核算原则和处理方法,规范单位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科研、经营业绩,根据
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军工科研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会计原则。
(一)客观(真实)性原则。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以客观真实的原始凭证为基础;手续完备、数字准确、收支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一贯性原则。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须事先报集团公司,并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确定的理由等,在变动年份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谨慎性原则。单位处理会计业务时,要认真预先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支出;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四)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分清事业性收支和经营性收支,事业性收支业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配比原则。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六)历史成本原则。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