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成本应按照完全成本法设置“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设备费、工资费、管理费”八个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和归集当期各项目实际开支。其中:
1.设计跟产费的“人均费用”是指设计跟产人员的差旅费及跟产补助。费用标准国家或集团公司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标准的,应由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自行设定。
2.燃料动力费按单位设定的分配方法,将当期发生的燃料动力费用根据各科研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分配计入材料费、试验费成本。
3.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和各科研项目应承担的通用仪器设备、房屋的使用费,在“设备费”中列支。
4.“管理费”成本项目包括研制费用和管理费用,在日常核算期间,管理费用不允许直接开支,只能在期末分摊计入科研项目。
(1)管理费用、研制费用中在职人员开支的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及福利费),分摊计入科研成本“工资费”项目。
(2)管理费应适当控制开支比例,一般不超过直接成本(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设备费)的15%。
(3)管理费用在各科研项目之间分摊时,可以采用人员构成比例、人员工资比例、材料开支比例、工时比例等方法。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以后各期不得随意变更。如必须变更时,应在年度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及其对科研项目成本产生的影响。
(二)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按照完全成本法,应设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研制费用、管理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生产成本及其他经营成本按照制造成本法,设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研制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应由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负担的期间费用,应当结转当期经营结余。
第十七条 结余是单位的各项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及税金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一)结余分配的计算步骤:
1.调整以前年度结余;
2.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用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
3.用本年经营结余弥补以前年度(5年以内)经营亏损;
4.按照经营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科研成果转化基金;
5.计提缴纳的所得税;
6.计算应缴上级结余。
(1)应缴上级事业结余,按照单位本年度实现事业结余的15%计算应上缴集团公司数额;抵减事业结余;
(2)应缴上级经营结余,按照单位本年度税后经营净结余在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后,按15%计算应上缴集团公司数额;冲减可供分配的经营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