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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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限:————————————————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制
年 月 日
一、立项背景与必要性;
二、实施地点、建设规模与内容;
三、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
四、预期目标与实施计划;
五、组织管理与任务分工;
六、经费预算与筹资方式;
七、预期成果与考核指标;
八、效益分析(生态、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评估;
九、承担单位(县人民政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盖章;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批意见及盖章。
注:用A4纸制成标准打印文件,封面采用3号仿宋黑体,文件内一律采用仿宋4号字体,标题加黑,行距1.5倍,每页四周加框及页码。
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项目
一、项目支出目标和筛选原则
2004年,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要在认真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引导结构调整、支持体系改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扩大项目建设影响。各地在组织筛选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时,要突出“三个结合”。
一是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科技示范场建设要适应当地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围绕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和主要产品,确定示范方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进一步增强产业竞争力。要根据当地比较优势,瞄准市场需求,引进特色种养品种,开发种植、养殖配套技术,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帮助农民拓宽增收渠道。对属于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范围内且示范方向符合规划内容的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要重点扶持。
二是与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相结合。对粮食主产区发展以主要粮食作物增产、增收为示范方向的农业科技示范场,要大力扶持。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以自有土地开展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
三是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相结合。农业科技示范场要成为当地农技推广的重要阵地和农技人员的创业舞台。鼓励农业科技示范场积极探索推广方式的创新,实现市场机制与推广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农技推广的效果。鼓励依托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场,鼓励农技人员领办和参与兴办农业科技示范场。
在坚持“三个结合”的基础上,各地要引导项目申请单位在机制创新上动脑筋、下功夫。对于产权归属清晰、机制灵活、管理规范、实绩突出的农业科技示范场要优先申报、重点扶持。
二、申报条件和建设内容
(一)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县乡政府重视农技推广工作,对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有明确规划,能为当地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农技推广工作提供多方面的扶持,能保证农技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
2、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土地、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施、培训场所等基础,已初步发挥了示范作用;
3、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项目建设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结构调整结合紧密,并在项目具体管理上体现机制创新的要求。
(二)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的重点放在乡镇和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设施的规划、整理和建设,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和示范,对农民和基层干部的培训,基本生产资料和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等方面。
申报农机化科技示范场项目要选准示范方向,突出农机化系统特点,着力在引进、示范、推广高效、新型农机具及配套种养技术上下功夫。
三、申报范围和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种植业为示范方向的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本地农业县(市、区)数量的7%;以畜牧、水产和农机化为示范方向的,可申报1-2个。畜牧、水产和农机化在省级的一级厅局或直属省政府管理的二级厅局,可单独申报;其他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本系统推广机构共同研究后统一申报。
水产和农机化系统的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采取每年确定省份重点申报的方式,2004年,水产系统确定的申报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的省份有:江苏、浙江、广东、广西、辽宁、山东、福建、天津、湖北、湖南、四川、山西、吉林、陕西、河北、海南、重庆、甘肃等18个;农机化系统确定的省份有:广西、浙江、上海、云南、广东、宁夏、重庆、贵州、海南、青海、北京、吉林等12个。未列入申报名单的省份,2004年不再申报水产或农机化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
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甘肃等12个承担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的省(市),可在已确定的试点县(市、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推广机构为依托,单独申报一个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
除上述确定的省级项目主管单位外,我部暂不接受其他单位申报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
中央财政对科技示范场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为15-25万元,具体补助数额将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审核情况综合确定。
四、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申报条件组织对项目具体承担单位的筛选和审核,编制《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请报告》,以农业部门正式文件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以农业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农业部,同时抄报财政部。
五、有关要求
2004年度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采取文件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各地应按时间要求将年度项目申请报告(样式见附件)上报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司各1份,抄报财政部农业司1份。网上申报的要求与2003年相同。
六、其他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项目牵头任务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分管体系建设工作和分管农技推广工作的领导汇报,并主动做好与本级农技推广机构的沟通。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经管司
邮政编码:100026
联 系 人:孙秀艳
电 话:(010)64193176
传 真:(010)64193196
附件: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申请报告样式及部分指标填写说明
附件: 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
申请报告(样式)
项目名称:
项目申请单位:
省级申报部门:
申报日期:
表一: 项目申报及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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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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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
┃(承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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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职务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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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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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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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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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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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实施 │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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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职务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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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
┃电话 │ │传真 │ ┃
┠────────┼────────────┼───────┼─────────────┨
┃手机 │ │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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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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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 │单位性质 ┃
┃实施 │ ┃
┃单位 │ ┃
┃概况 │ ┃
┃ │基础设施 ┃
┃ │ ┃
┃ │ ┃
┃ │ ┃
┃ │人员结构 ┃
┃ │ ┃
┃ │ ┃
┃ │ ┃
┃ │ ┃
┃ │以往成绩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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