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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增加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
 增加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适应打印机等设备使用无线方式进行内部控制、传输数据的需要,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参照国际上通用技术标准,决定增加50-190kHz为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段。现将增加频段及主要无线技术指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发射磁场强度:72dBuA/m(10米处,准峰值);
  2.杂散发射限值:27dBuA/m(10米处,准峰值)。
  其它事项,按照信息产业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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