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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49号——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正常管理的有关事项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农业部公告
(第349号)


  2004年4月20日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终止后,农业部将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正常管理。为做好临时措施与正常管理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4月21日起,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贸易的进口商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农业部开始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申请,境外贸易商和进口商可同时办理。
  三、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研发商提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复印件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用作加工原料)》
  3、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仍按原规定办理。进口商须在报检后30日内向农业部报送《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境信息反馈表》(见附件1),并于有效期满后30日内将未使用的标识审查认可批件退回农业部。
  五、对提交材料合格的,农业部将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相关批件。
  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均为一次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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