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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 李金华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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