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