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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失效]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 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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