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审计日记参考格式
审计日记
审计项目:
┌──────┬──────┬──────────┬───────┐
│ 审计人员 │ │ 审计分工 │ │
├────┬─┴──────┴──────────┴────┬──┤
│ 日期 │ 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索引│
│ │ │ │
│ │ │ │
│ │ │ │
│ │ │ │
└────┴────────────────────────┴──┘
共 页第 页
附件2:
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审计工作底稿
索引号:
┌──────────────┬───────────────────┐
│被审计单位名称 │ │
├──────────────┼───────────────────┤
│审计事项 │ │
├──────────────┼───────────────────┤
│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 │
├──────┬───────┴─┬──────┬──────────┤
│ 审计人员 │ │ 编制日期 │ │
├──┬───┴─────────┴──────┴──────────┤
│ 审│ │
│ 计│ │
│ 结│ │
│ 论│ │
│ 或│ │
│ 者│ │
│ 审│ │
│ 计│ │
│ 查│ │
│ 出│ │
│ 问│ │
│ 题│ │
│ 摘│ │
│ 要│ │
│ 及│ │
│ 其│ │
│ 依│ │
│ 据│ │
├──┴───┬───────────────────────────┤
│复核意见 │ │
├──────┼─────────┬──────┬──────────┤
│复核人员 │ │ 复核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