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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1.项目目标实现情况;
  2.项目财务管理与财务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贷(赠)款资金的报账支付与使用情况(支付进度,拨付及时与使用正确与否,专用账户的管理等);
  4.各级贷(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5.贷款本金、利息和承诺费的偿还情况;
  6.采购进度与计划完成情况,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7.技术援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问题;
  8.项目内容调整情况;
  9.项目有关环境行动计划、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情况;
  10.项目整体执行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情况及其原因;
  11.项目还贷准备金建立和使用管理情况;
  12.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13.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
  七、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应延伸至项目完工后的运营阶段。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建成后的效益发挥情况以及各项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债务偿还情况及有关的偿债安排进行检查监督。
  八、监督检查工作应以经常性检查为主,重点抽查为辅,普遍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要采用不同的方法与手段,建立起完整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部对项目的检查应侧重于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而地方财政部门则应侧重于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普遍性检查。
  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应至少两年组织一次,经常性检查和普遍性检查原则上应至少6个月组织一次。
  除财政部门自身专门组织的上述检查外,国际金融组织每年均要对其贷(赠)款项目进行例行的项目检查。财政部门应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项目检查活动。
  九、项目单位应及时将报送给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采购报告报送给当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同时,如上述第六条中所列相关内容未包含在此类报告中,则项目单位应按季度就这些内容报送专题报告。财政部门应认真审阅项目单位所报送的有关报告。对于年度审计中提出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与措施,确保问题得以解决和纠正。
  十、除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项目检查和督导团外,财政部门必须定期组织和安排独立的实地项目检查,针对上述第六条所列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并写出独立的检查报告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必要时应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十一、实地检查除听取汇报外,还应采取查阅书面记录、审核会计账簿、现场调查核实等方式,务求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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