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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化扩大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的通知

附件:        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方案


  推进部门间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与应用是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原北京市、青岛市、杭州市、深圳市四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上海市和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作为试点省和试点城市,推动工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共享与应用试点,为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探索经验。
  通过推进信息交换,使税务部门能够共享工商部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等基础信息,以有效减少漏管户,防止偷逃税,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为实现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的全面交换、共享与应用奠定基础,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工程的综合效益。
  对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
  本次试点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信息:
  (一)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和质监部门提供的信息
  1.开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电话、行业、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吊)销信息:注(吊)销原因,注(吊)销日期。
  4.年检验照情况:年检验照通过结果、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2.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已验证或换证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认证、解除、注销时间。
  4.无照经营信息。
  (三)质监部门向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
  代码对照表: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类型(包括新增、变更、吊销、年检等情况)。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
  各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要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渐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包括信息交换周期、节点、标准在内的各项工作流程,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地区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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