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方案
推进部门间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与应用是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原北京市、青岛市、杭州市、深圳市四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上海市和沈阳市、大连市、济南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作为试点省和试点城市,推动工商、国税、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共享与应用试点,为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探索经验。
通过推进信息交换,使税务部门能够共享工商部门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登记、变更、注(吊)销、年检等基础信息,以有效减少漏管户,防止偷逃税,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为实现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的全面交换、共享与应用奠定基础,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工程的综合效益。
对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确定交换的信息内容
本次试点交换的信息主要包括三类信息:
(一)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和质监部门提供的信息
1.开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电话、行业、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
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
3.注(吊)销信息:注(吊)销原因,注(吊)销日期。
4.年检验照情况:年检验照通过结果、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销原因、注销日期。
2.税务登记验证、换证信息:已验证或换证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认证、解除、注销时间。
4.无照经营信息。
(三)质监部门向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供的信息
代码对照表: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类型(包括新增、变更、吊销、年检等情况)。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
各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要做好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渐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包括信息交换周期、节点、标准在内的各项工作流程,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地区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