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逐步理顺和规范信息交换涉及的各项业务流程。
按照企业历史基础信息、新增企业基础信息、企业信息修改、企业注(吊)销信息等不同情形,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理流程,理清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的操作和责任。形成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交换信息的工作机制,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摸索经验。在信息交换过程中,要以工商部门的企业数据为基础,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的一次录入和各部门共享。
第二,由静态到动态,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制定工商与税务信息交换的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先建立和传输静态库,然后逐渐完善并建立动态库的方式来推进。试点前期,采集、传输的数据为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规定的内容。最终要提供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动态的、合法的企业的基础信息。
第三,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根据各试点地区的信息化建设情况,特别是工商部门的现有体制和业务流程电子化程度,信息交换按周(5个工作日)进行,即工商部门每天形成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吊)销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内交换到国税局、地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国税局和地税局每天形成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数据也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天形成的新的代码对照表信息在每周的固定时间段交换到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于月度、季度和年度信息,同样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交换,如工商部门的年检信息和税务部门的验换证信息,在年检和验换证期间,同样按周进行信息交换。条件成熟的,可按日交换,并考虑在线实时交换。
第四,确定信息交换的级别和节点。试点地区要选择同级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统一的数据交换节点,并定期各自下传给下级单位(分局)或基层单位(所)。
第五,积极推进使用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标准。在统一标准方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应用需求,提出组织机构代码对照表的技术方案。鉴于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未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准,目前可先各自采集,通过代码对照表,实现登记信息的可核对,达到一致性。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通过执行国家组织机构代码标准,试点双方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实现“一次采集,信息共享”,节约信息采集成本,方便企业。
第六,加强和完善信息交换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工商部门的企业基础数据库信息是本次试点工作中信息交换的主体,也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监控,扩大税收的主要依据。要在协调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基础上,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供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企业使用。
第七,按时完成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要加紧工作,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于2004年6月组织试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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