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 培训班结束时,培训单位应向学员征求书面评价意见。内容应包括对教师知识、技能和表现的意见、对培训的组织、管理意见及教材和培训设施的意见等。
2.1.8 每位通过培训成绩合格的学员,应获得一张由培训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1.9 培训单位应告知所有学员有权投诉或申诉,如果学员需要,应向其提供投诉和申诉的书面程序文件。
2.1.10 培训单位应将投诉或申诉的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每个相应的投诉或申诉人,并告知他们有权就处理结果向CAPEC提出申诉。
2.1.11 培训单位应保存所有投诉和申诉及其处理的记录,并报CAPEC。
2.1.12 培训单位应制定并实施保密的程序,为学员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学员的信息未经学员本人的书面允许不得透露给第三方,有关学员的资助人的信息未经资助人本人的书面允许也不得予以透露。
2.1.13 培训单位须为学员提供食宿服务,学员可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应在学员录取通知书中分别标明培训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2.2 培训教师
2.2.1 教师应具有以下能力:
1)具有较丰富的与执教课程相关的理论知识;
2)帮助学员掌握设备监理知识和提高设备监理技能;
3)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并掌握所用的课程教材和文件;
4)了解当前设备监理实践和相关政策法规。
2.2.2 培训单位在允许新聘用的教师授课之前,首先应确保他们获得2.2.1条规定的能力,并使他们至少:
1)参加过一次本培训单位相应课程的学习;
2)参与过至少一个培训班的授课,并取得满意的评价。
2.2.3 教师应接受过《设备监理导论》和相应课程的培训,并取得CAPEC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2.2.4 在培训班授课过程中,教师应使用普通话。
2.2.5 培训单位制定的培训教师的聘用和管理程序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师资格选择标准和聘用准则;
2)教学方法和课程管理方面的培训;
3)培训教师每年至少要有一期授课经历;
4)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教师业绩的评审,包括学员反馈、投诉、纠正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5)保存记录的规定。
2.2.6 若培训单位初次申请课程认可,在开始首次授课之前,培训教师应具备实习教师资格。
2.2.7 培训单位应建立教师名册,并将名单报送CAPEC备案,发生变动应随时报送。
2.3 培训课程
2.3.1 课程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能系统地了解我国设备监理制度,掌握设备监理的有关概念及相关理论知识。
2.3.2 课程内容
1)设备监理导论;
2)设备监理合同管理;
3)设备监理进度控制;
4)设备监理投资控制;
5)设备监理质量控制;
6)FIDIC组织及“黄皮书”;
7)我国设备监理制度;
8)注册设备监理师具备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9)其他有关设备监理的知识。
2.3.3 课程结构、培训方法和设施
2.3.3.1 课程时间
1)一般情况下,至少应设置2.3.2 1)~5)五门课,但2.3.2 6)~8)的知识应包含在其中;每门课用于直接授课和分组讨论的全部课程时间应不少于48学时;
2)如果通过翻译授课,应根据需要增加课程时间;
3)用餐、课间休息或其他自由活动的时间不在其内;
4)除非经CAPEC批准,每门课程应在连续的6天内完成。
2.3.3.2 培训方法
1)鼓励采用互动的教学方式,实现充分、平等的交流,特别是案例教学中应鼓励学员参与;
2)培训课程应包括知识性和技能性两部分;
3)知识性部分以教师讲解为主;
4)技能性部分以教师讲解和学员讨论结合进行;每门课学员的讨论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2.3.3.3 培训班规模及培训要求
1)每期培训班的学员人数实行总量控制;
2)课程开始前,培训单位应明确告知学员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2.3.3.4 教师人数
每门课至少应由1名专职教师授课,特殊原因,可由候补/兼职教师授课,但由候补兼职教师授课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含2门)。
2.3.3.5 课程教材
1)培训单位宜使用CAPEC认可的教材;
2)每位学员应获得一套完整的课程教材,其中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案例、课程时间表、《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2.3.3.6 设施
培训单位应保证在已认可的设施条件下(见2.1.2),完成教学工作。
2.3.4 学员管理
2.3.4.1 培训班应配备专门的管理班主任。
2.3.4.2 培训班学员应设立班委会进行管理,选举班长、副班长各一名,组长若干名。
2.3.4.3 培训班分成若干个小组进行活动,每一小组人员不超过10人。
2.3.5 学员评价
2.3.5.1 每门课程结束后,教师应对所有学员进行学业评价。
2.3.5.2 评价合格的学员应颁发结业证书。
设备监理培训管理和培训单位的认可与管理规则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制定本规则,并进行设备监理培训活动的管理。
1.2 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设备监理培训活动的管理程序。
1.3 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培训单位和培训课程的认可程序与对培训单位的管理程序。
1.4 本文件规定了CAPEC对培训单位的通报、暂停与撤销程序。
1.5 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设备监理的培训单位和培训课程的评审、监督和复评等认可活动。
2.引用文件
1)《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
2)《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
3)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
4)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5)CB/Tl9011—2003 idt IS0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
GB/T19000—2000 idt IS0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 根据《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培训工作。
4.2 CAPEC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负责设备监理培训活动的管理及培训单位的认可和管理。
4.3 CAPEC依据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和其他认可规范对培训单位实施认可与管理。
4.4 CAPEC对培训单位的认可包括两部分内容:培训单位管理能力的认可和培训课程的认可。两部分认可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一并进行。培训单位只有在管理能力及培训课程均获得认可后,方可在CAPEC统一组织下举办培训班。
4.5 CAPEC对培训单位的认可工作遵循非歧视性和公正的原则。
4.6 CAPEC不对申请认可的培训单位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影响公正性的服务。
4.7 CAPEC对申请认可的培训单位的申请文件、认可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4.8 CAPEC的认可服务按CAPEC—S321《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管理收费办法》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培训单位的资助。
4.9 CAPEC按照CAPEC—S22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和处理对CAPEC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5.培训活动的管理
5.1 CAPEC制定设备监理培训管理文件,并对培训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
5.2 CAPEC依据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和其他认可规范对培训单位实施认可与管理。
5.3 CAPEC依据CAPEC—S221:2003《设备监理培训教师的管理规则》实施对教师的评定和管理。
5.4 每期培训班举办之前,设备监理培训单位须与CAPEC签署《培训协议》。
5.5 CAPEC对每期培训班进行监督管理。
6.培训单位的认可
6.1 培训单位资格的认可申请
6.1.1 申请方可以向CAPEC获取认可规范和认可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6.1.2 申请方向CAPEC提交申请文件:
1)认可申请书及附件;
2)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材料;
3)培训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
4)教学设施证明材料;
5)教师的证明材料;
6)相关业务活动的说明文件。
申请方对申请认可及后续的活动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1.3 CAPEC在接到申请书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CAPEC对通过审查的申请方发出《培训单位认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若未通过审查,CAPEC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并阐明未通过审查的理由。申请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90天内,如能针对不予受理的理由采取相应措施并提供补充申请文件的,并满足评审申请要求,CAPEC将向申请方发出《培训单位认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届时仍不能满足评审申请要求的,CAPEC则不予受理。若有异议,可以按CAPEC—S201:20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提出申诉。
6.1.4 在申请文件评审结束,并符合要求后, CAPEC与申请方签署《培训单位认可评审协议》并发放有关文件。
6.2 评审程序
认可评审程序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教学见证评审。
6.2.1 文件评审
CAPEC对申请方的培训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文件符合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如果申请文件不能充分满足要求,应停止后续工作;申请方应根据文件审查意见完善文件,待问题得到解决,再继续工作。由评审组长根据申请方文件的完善情况提出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的意见,并通知CAPEC,由CAPEC批准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