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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一)总局的任务
  制定全系统5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和督促各级税务机关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直接组织全系统司局级、处级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的教育培训项目。
  1.每年举办司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5—6期,培训不少于210人。
  (1)举办1期司局长(一把手)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政治经济理论、行政管理与领导科学;
  (2)举办1—2期总局和省局(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局,下同)司局级领导干部业务培训班,根据分管业务确定培训内容,主要为政策法规、金税工程、征收管理、行政管理等;
  (3)举办1—2期总局和省局司局级领导干部税收信息化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电子政务、税收信息化知识等;
  (4)根据司局级领导干部晋升情况,举办1—2期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政治经济理论、行政管理与领导科学等。
  司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的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
  2.每年举办1期培训时间为1年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2—4期时间为3个月—1年的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
  3.每年举办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40—50期,培训不少于3000人。
  (1)重点加强对市局局长(一把手)的培训工作,举办4—5期市局局长政治经济理论、行政管理与领导科学培训班,培训时间为1个月;
  (2)举办25—30期处级领导干部更新知识与专门业务培训班,根据工作岗位分类确定培训内容,主要为政策法规、金税工程、征收管理、稽查管理、计会统、行政管理等,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3)举办8—10期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政治经济理论、行政管理与领导科学等,培训时间为1个月;
  (4)举办2—3期处级领导干部税收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5)根据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举办1—2期处级领导干部专项业务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4.每年举办业务骨干培训班40—50期,培训不少于4000人。
  (1)重视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的税务干部培训工作,在培训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举办8—10期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税收业务骨干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2)为保证各地培训工作的开展和培训质量的提高,举办5—8期培训者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3)充分利用境外教育培训资源,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在境内举办5—8期涉外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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