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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7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8日 发改价格[2004]58号)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卫生部《关于申请“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函[2003]10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复函》(财综[2003]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委托有关高等医学院校组织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学位全国外语统一考试时,向报名人员收取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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