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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情况,经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为120分(试卷满分200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为119分(试卷满分198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实务科目均为96分(两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级别、各科目的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3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质量专业各级别资格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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