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造价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120 72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140 84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 100 6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100 6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100 60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