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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

  三、注意发现查处原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涉嫌司法腐败问题。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发现服刑人员申诉案件中存在的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涉嫌司法腐败的问题和线索,并将其作为复查的重点,积极开展调查活动。对于经调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同时,要注意分析和研究久诉不息和造成错案的原因,及时发现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监督制约的对策和措施。
  四、不断完善和丰富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提高监督水平。在专项清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大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的审查力度,保证每一个符合抗诉标准的案件都能够提出抗诉。同时,要不断探索和完善采用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或再审建议等对生效刑事裁判进行监督的方式,保证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全面实行法律监督。在监督范围方面,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等实体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要重视对原案办理、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做到实体和程序并重;既要对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的情况进行监督,也要对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的情况进行监督,使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同等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在专项清理工作中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下发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对服刑人员申诉的办理工作作为今年各级检察院实行首办责任制的有效措施,以此推动和检验首办责任制的实际效果。对于本次专项清理过程中清理出的服刑人员申诉,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服刑人员申诉,明确首办责任人,争取将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对所有清理出来的服刑人员申诉,都要进行认真审查,改变以往对不服法院裁判的申诉只转不办的状况。经审查,原裁判正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要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对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提出抗诉。高检院将于近期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服刑人员申诉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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