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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国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国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
 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3年9月24日 税委会[2003]21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31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9月29日起的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聚氯乙烯纯粉。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39041000,该税号项下的聚氯乙烯糊树脂不包括在内。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美国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11%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83%
  (二)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LTD):6%
  2.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2%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76%
  (三)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Shin—Etsu Chemical Co.,Ltd.):17%
  2.日本V—tech株式会社(V—Tech Corporation):21%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TAIYO VINYL CORPORATION):7%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34%
  5.钟渊化学王业株式会社(KANEKA CORPORATION):30%
  6.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84%
  (四)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Kaustik):34%
  2.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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