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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
 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2]32号)的规定,为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申办年度检查。
  二、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申办年度检查自2004年2月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三、受理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年度检查的主管财政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其年度检查由财政部金融司负责。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在各地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其年度检查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
  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其年度检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处(室)办理。
  四、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申办年度检查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将数年据录入软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2003年度财务报告;
  (二)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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