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51号——防止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7)传入我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48号》(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废止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351号)


  2004年2月20日,经加拿大卫生部证实,加拿大西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个养鸡场发生禽流感(确诊病毒亚型为H7)。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拿大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加拿大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已运抵口岸尚未报检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已经接受报检的,增加禽流感检测项目,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加拿大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加拿大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加拿大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