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员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员工个人负担。
(三)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条 各级行对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为劳动时间。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应每年为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女员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女员工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对女员工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