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解除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对侵害女员工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员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女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程序。女员工的合法权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二)行政诉讼。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女员工的权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民事诉讼。女员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刑事诉讼。女员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所在单位侵害了女员工的劳动权益,女员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行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