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

卫生部关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
 (2003年11月17日)


  为了及时向社会通报和公布各地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引导舆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信息发布内容
  (一)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卫生部公布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不定期对一段时期内重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趋势分析,必要时发布疫情预警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本辖区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公布疫情要及时准确。涉及本辖区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疫情的,公布前需通报卫生部。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卫生部公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涉及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布前需通报卫生部。
  二、信息发布方式和时限
  (一)定期发布。
  卫生部将以月报、季报、年报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和卫生部网站的“疫情发布”专栏或专题栏目上公布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授权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月报、季报、年报的要求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具体发布时间和方式自行确定。
  (二)不定期发布。
  遇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后,卫生部和事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及事故的预防、控制、治疗措施,或由新华社统一发布消息,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有关情况,或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授权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并及时在政府网站和政府公报上公布。
  三、信息发布程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