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列明的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与待出口产品相符。
规则七:
(一)原产地证书必须依据附件3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二)原产地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写副本组成:
正本—米黄色(颜色代码:727c)
第二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第三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第四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三)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注明其发证单位的单独编号。
(四)出口人应向进口人提供正本及第三副本,以便呈交给进口口岸或进口地的海关。第二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发证机构留存。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产品进口后,应在第三副本第四栏中适当加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第三副本返还发证机构。
规则八:为实施《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规则四及五的规定,最后一个出口成员方在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应在证书第8栏内注明相关的规则及所适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的百分比。
规则九: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做必要的增改。所作更正应由原签证人认可,并由有关政府机构核定。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规则十:
(一)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在产品出口时签发,或在认定待出口产品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可视为在该成员方原产后立即签发。
(二)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字样。
规则十一: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可以向原政府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复制本可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出口文件制发,并在第12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该复制本应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原产地证书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应在出口人向相关发证机构提供了第四副本的情况下,并在其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方可补发。
规则十二: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应在有关产品进境报关时连同第三副本一并向海关提交。
规则十三:原产地证书应按下列期限提交:
(一)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证之日起4个月之内向进口成员方的海关提交;
(二)如产品按照《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八(三)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上述(一)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