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出口成员国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出口成员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三)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以及
(四)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八(三)1、2及3所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文件。
规则二十:
(一)由出口成员方运至另一成员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成员方的产品,如其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应享受中国-东盟优惠关税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
1. 出口人已将产品从出口成员方境内运送到展览会举办国并已在该国展出;
2. 出口人已将货物卖给或转让给进口成员方的收货人;以及
3. 产品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立即运到进口成员方。
(二)为实施以上规定,必须向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还必须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提供展览举办地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证明书以及规则十九(四)所列的证明文件。
(三)上述(一)款规定适用于任何以出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商贸、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展示。展览期间产品应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规则二十一:
(一)当怀疑存在与原产地证书相关的瞒骗行为时,有关成员方政府机构应相互合作,对涉嫌人员在各自境内采取行动。
(二)每个成员方均应对与原产地证书有关的瞒骗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规则二十二:如果发生关于原产地确定、归类、产品或其他方面的争议,进出口成员国的有关政府机构应本着解决争议的愿望相互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通报其他成员国。
附件2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启动相关谈判)(略)
附件2 正本(第一副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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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自(出口人名称、地址、国家): │ 编号: │
│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 │ 优惠关税 │
├────────────────────┤ 原产地证书 │
│2.货物运至(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 (申报与证书合一) │
│ │ 表格E │
│ │ _______________签发 │
│ │ (国家) │
│ │ 见背页说明 │
├────────────────────┼───────────────────────┤
│3.运输工具及路线(已知): │4.官方使用 │
│ │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
│离港日期: │惠待遇; │
│ │ □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
│船舶名称/飞机等: │ │
│ │ │
│卸货口岸: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 │
├─────┬─────┬────────┴──┬──────┬──────┬──────┤
│5.项目编 │6.包装唛 │7.包装件数及种类;货 │8.原产地标 │9.毛重或其 │10.发票编号│
│号 │头及编号 │品名称(包括相应数量及 │准(见背页说 │他数量及价格│及日期 │
│ │ │进口国HS编码) │明) │(FO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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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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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出口人声明 │12.证明 │
│ 下列签字人声明上述资料及申报正确无讹,│根据所实施的监管,兹证明出口商所做申报正确无讹│
│ 所有货物产自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国家) │ │
│且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 │ │
│所规定的原产地要求,该货物出口至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进口国)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点和日期,签字和发证机构印章 │
│地点和日期,有权签字人的签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