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交通安全、质量重大事故;
(二)重大海难及救助事件;
(三)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或者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或水域重大污染事件;
(四)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恶性交通阻断事件;
(五)其它对交通运输和交通工程建设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六条 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信息,由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并报经部领导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者隐瞒。
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由部体改法规司归口管理。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部新闻发言人或相关业务主管司局应当及时公开予以澄清。
第四章 保障、监督与救济
第十八条 部机关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司局及其所属处室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公务员负责本岗位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部机关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报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公开的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机关目标管理,由部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监督部门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部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