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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令第5号——《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失效]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于由若干具有不同特征层次组成的总体,应当实施分层抽样。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设计样本时,应当考虑抽样风险是否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审计人员可接受的抽样风险越低,需要的样本量越大。符合性测试中抽样的可接受风险是指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实质性测试中抽样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为计算的检查风险水平。
  第十一条 可容忍误差是指审计人员认为抽样结果可以达到审计目标,所愿意接受的总体的最大误差。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可容忍误差。符合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一般以个数表示。实质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一般以金额表示,其金额不能超过总体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 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审计人员对总体的误差的一种预先估计。审计人员通常可以根据以往审计的情况、被审计单位经营和管理环境的变化、内部控制的评价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等,来确定审计对象的预期误差。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统计公式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所需样本量。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选取样本时,应当充分考虑样本的代表性,保证总体中的所有抽样单位具有均等的被选取机会。
  抽样单位可以是金额单位,也可以是实物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也可以运用专业判断,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时,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随机选样,即对总体或每一层次内的所有项目,按随机规则选取样本;
  (二)系统选样,即先根据总体数量和所需样本规模,计算出抽样间隔,然后随机确定选样起点,按照间隔、顺序选取样本。
  第十七条 如果总体特征不适合进行统计抽样,或者采用统计抽样会降低效率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非统计抽样。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测试目标,对选取的样本实施恰当的审计方法。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发现选取的样本不恰当,应当选择替代样本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按设计的方法选取了样本后,不能按个人意愿取舍,应当保证样本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所抽取的样本无法实施实质性审查,或采用替代审计方法也不能实施审计的,应当将该样本视为误差。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一)分析样本误差;
  (二)推断总体误差;
  (三)重估抽样风险;
  (四)形成对所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分析样本误差时,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存在的条件,分析误差的特征和形成的原因,以及对测试目标和其他审计事项的影响,考虑误差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直接影响。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审计人员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追查误差形成的原因,并单独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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