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威胁健康,危害很大,是《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7类危险废物中的首要废物。2002年全国产生医疗废物约65万吨,平均日产生量为1780吨。预计到2010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比2002年增加5%,全国医疗废物产生量将达到68万多吨,平均日产生量达到1870吨。这些医疗废物主要包括:(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疫苗、血清、血液及血制品,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2)病理性废物(指人体切除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直接切除下来的人体组织、脏器、胚胎、残肢,医学动物实验的组织、尸体,病理室切片后用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3)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锐器),包括所有的针头、缝合针,各类刀、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4)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试剂、胶片冲洗液等。
(二)存在问题
国际社会在1989年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并且每年召开成员国大会,推动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我国于1991年加入该公约。发达国家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和监管体系,实现了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对常见性危险废物进行了严格的鉴别和安全处置,目前正致力于具有更长期潜在危险的危险废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处理。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处置长期重视不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贮存或直接排放状态,医疗废物流失严重,大量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较大,形势严峻。突出表现为:
一是处置设施建设滞后,集中处置率低。我国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领域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目前,只有深圳、上海、天津、沈阳、杭州等极少数城市建成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处置能力仅18万吨/年,但处置功能不全。全国还没有一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场投入运行。2002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每年有300多万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从1996年到2002年,全国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不但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已成为污染环境的一大隐患。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目前除广州、杭州、沈阳、大连等极少数城市对医疗废物实行了集中处置外,大部分地区医疗废物由各医院分散处置,处置水平和效果参差不齐。这次抗击“非典”过程中,充分暴露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缺乏的严重性。此外,北京、山东、浙江、海南、重庆、西藏等6个省(市、区)至今还不具备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能力。
二是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目前,我国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没有防渗设施的填埋和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极易产生二次污染。不少医院采用热水锅炉或间歇式焚烧炉进行低温焚烧处置医疗废物。这些焚烧炉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制造简陋,炉型设计不能适应医疗废物特征,没有烟气净化装置,再加上焚烧温度过低、间断运行,处置效果不好,烟气、恶臭、灰渣、废水等二次污染严重。因医院焚烧炉污染扰民的纠纷日益突出。我国已经建成的放射性废物库绝大多数没有安装防盗、防破坏的监控报警和应急设施,安全隐患很大,部分放射性废物库已接近满负荷,难以满足运行20年和安全贮存100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