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尾气处理。必须设置急冷系统,使烟气温度快速降到200℃以下,并配备酸性气体去除装置、除尘装置和二恶英控制装置,具有防腐蚀、防酸、防碱、防湿、防热措施。除尘装置优先选择喷活性炭的布袋除尘器。选择湿式除尘装置的,必须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去除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有害物质。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
5、安全填埋。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配备临时堆存、分检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预处理设施,在选址、设计、入场、排水、防渗、防腐蚀、运行、封场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防止渗漏等二次污染。必须按照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受危险废物。
6、系统配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危险废物焚烧场应设置进场危险废物分析鉴别配料系统,填埋场必须设置雨(污)水集排水系统、气体收集净化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以及渗滤液、地下水、气体监测系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配备医疗废物冷藏贮存设施、飞灰和灰渣密闭输送贮存固化系统、车辆和转运箱消毒系统、给水排水和消防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报警系统、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场区、厂房要封闭。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建设处置设施
根据现有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历年累积的待处置量,兼顾一并处置的医疗废物量,共规划建设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31个,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82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个,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80吨/日,新、改、扩建放射性废物库31个,新增库容15300立方米。
根据建设条件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设进度如下:
2003年,建设前期工作较快、设计比较规范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包括北京、黑龙江(哈尔滨)、辽宁(沈阳)、广东(深圳和惠州)、江苏(苏州和扬州)、浙江(杭州)、福建(福州)、湖北(咸宁)、山东(淄博)、湖南(长沙)、吉林(吉林)、新疆(乌鲁木齐)等,项目全部建成后,可以形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73万吨/年、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46吨/日。
2004年,建设设区城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含所覆盖的县和县级市的医疗废物),形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1631吨/日。
2005至2006年,建设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形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3吨/日,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06.6万吨/年。
到2006年,300多家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万吨的危险废物重点控制企业,新建、改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新增处置能力350万吨/年,实现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
同期,新建山东、海南、北京、浙江、重庆、西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性废物库,新增有效库容5400平方米。扩建、改造现在运行的25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射性废物库,新增有效库容9900m3。封闭治理包头、北京、吉林等3个退役放射性废物库。在放射性废物安全贮存方面,全国形成“一省一库”格局。
(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
监测能力建设。按大区布局,在北京、沈阳、杭州、广州、西安、重庆、武汉等城市建设7个二恶英监测中心,承担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及其它污染源的二恶英监督性监测任务。
技术开发能力建设。支持3个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程中心建设。建设国家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支持中心及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及事故应急网络。建设31个省级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配备专用运输车辆、暂存库及必须的应急处理设备,建设全国通用的信息系统。在省级登记交换中心基础上,组建全国性的危险废物交换和事故应急网络。中心负责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协调、管理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交换、运输、处置等活动,承担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处理及指挥协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