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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按季上报境内机构合并财务报表。其中,独资、合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财务报表和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按年度上报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并表监管局应监督主报告行及时备案下列事项:
  (一)已公布的年报和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会计年度信息披露。
  (二)外部评级机构评级。
  (三)母行(总行)对外发布的重要新闻稿。
  (四)涉嫌被调查事件的说明文件。
  (五)母国(地区)监管当局评价和重大监管措施。
  (六)母国(地区)金融、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并表监管局应要求主报告行每半年度提交一份《外资银行经营情况汇总报告》,包括基本信息(营业性机构数量、员工数、业务范围变动等)、授信集中度说明、贷款损失准备金分析、大额资产划转情况、资金流出入分析、关联交易情况、境外贷款/投资清单,以及营业性分支机构经营动态等内容。报告还应就母行(总行)组织结构、业务策略、资本充足水平、财务状况及市场信誉等变动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并表监管局负责按季监测并表考核的合规监管指标,并对风险监管指标走势和总体经营表现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并表监管局应收集外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并与主报告行或地区管理部高级管理人员就外资银行区域管理模式、管理信息系统、风险及授权管理、合规管理、信贷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风险管理内容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并表监管局应依据相关规定向银监会上报下列事项:
  (一)外资银行备案的重大事项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并表数据上报错误情况。
  (三)并表考核指标违规及异常变动情况。
  (四)并表监管意见。
  第十九条 并表监管局应在综合分析各项监管信息和现场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完成半年度和年度并表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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