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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64号 2004年2月5日)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报告》(纺机总财字〔2003〕2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

          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提取数
1  天津纺织机械厂      天津市      73
2  经纬机械(集团)公司   山西省榆次市   180
3  沈阳纺织机械厂      辽宁省沈阳市   33
4  常州纺织仪器厂      江苏省常州市   17
5  太仓纺织仪器厂      江苏省太仓市   2
6  青岛纺织机械厂      山东省青岛市   132
7  郑州纺织机械厂      河南省郑州市   165
  其中:原郑州纺织机械厂           141
     邵阳纺织机械厂            24
8  黄石纺织机械厂      湖北省黄石市   59
9  衡阳纺织机械厂      湖南省衡阳市   65
10  常德纺织机械厂      湖南省常德市   43
11  宜昌纺织机械厂               5
12  佛山纺织机械厂      广东省佛山市   21
13  咸阳纺织机械厂      陕西省咸阳市   28
14  无锡纺织机械试验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   28
15  常州印染机械试验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   60
16  天津复印技术研究所    天津市      11
17  宏大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      448
18  合  计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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