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切实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引导、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野生动物资源的扩大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野外资源保护成果的巩固和人民群众卫生安全。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联合通知》和《名单通知》的要求,把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摆到重要位置。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园、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种源基地、驯养繁殖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其改善驯养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野生动物栏舍、活动场所、排泄物处理设施和人畜安全措施等满足野生动物活动、繁育及卫生防疫等各方面的要求,坚决制止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市场的管理,坚决禁止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物种名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进入市场,要严格核实进入流通领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情况,经核实确属驯养繁殖所获的,方可凭证用于正常的经营利用活动。
三、要切实重视和强化野生动物防疫和卫生检验工作。加强野生动物防疫和卫生检验工作,是当前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各地对这项直接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的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根据“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支持和积极配合动物防疫、检疫、卫生及食品卫生监督等部门做好防疫和卫生检验工作。一切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单位,都要依法接受动物防疫和卫生检疫管理,认真按照动物防疫、卫生检验和食品卫生检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活动。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必须符合卫生检疫的要求,凡未经检疫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坚决禁止进入经营利用领域。各地要在动物防疫和卫生检疫部门的指导下,强化野生动物疫病预警工作,研究制定野生动物突发疫病的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现野生动物染有重大人畜共患疫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动物防疫和卫生检疫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防控工作。
当前,有关部门正在对某些野生动物与非典的关系进行科学研究,各地对纳入研究对象的果子狸等有关重点目标物种,要切实按照动物检疫和卫生检验的要求,严格管理。一是要强化管理力度,切实禁止其野外猎捕行为。二是要加强驯养繁殖场所管理,密切监测野生动物患病情况和相关人员健康状况,一旦其驯养繁殖过程中出现人员或动物个体异常病症,应及时向野生动物管理、卫生、动物防疫检疫等部门报告,同时采取隔离防范措施。三是对这些物种的经营利用,必须确保切实纳入动物检疫和卫生检验管理。凡进入经营领域的,必须符合检疫的要求,对用作食品的,除必须经动物检疫合格外,还应严格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驯养繁殖者须依法服从动物防疫和卫生检疫的管理,其驯养繁育的野生动物不符合检疫和卫生检验要求的,不得出栏出场,不准运输,不得进入流通经营环节,更不准上市经营。加强检疫和卫生检验管理,防止疫情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事,各地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对非典传染疫源的科学研究,对科学研究中需要的野生动物样本,要积极按要求提供。若科学研究作出认定后,要认真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切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监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