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和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长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兼任。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筹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作规划的审议、科技成果鉴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论证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分委会活动;
(五)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的活动,一般以网络传递信息或专业分委会技术活动为主。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一般每2年召开1次。
第九条 委员会或分委会在审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划、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科技规划及研究讨论技术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科学论证,广泛协商,求同存异。
审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划、安全技术规范、安全科技规划,可以会审,也可以函审。各分委会组织会审或函审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非本专家分委会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分委会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应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并享有委员会规定的相关权利。委员会对于积极工作、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的人员,适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决。可以接受有关单位赞助,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受益单位收取一定的技术咨询服务费。
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收支情况向委员会报告。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国家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委员会印章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秘书处召集全体委员大会进行审议,且有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