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1号——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企业名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21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日本农林水产省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动物的卫生要求》,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等9家非人灵长类动物养殖企业及其出口检疫设施通过了日本方面的审查(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2月10日起允许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
  请各检验检疫机构、各养殖和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中日两国检验检疫部门达成的卫生要求,开展相关检疫工作,组织生产经营;加强养殖场、隔离检疫设施的日常防疫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生产、检疫等工作程序,提高动物的健康水平和质量;要确保所有向日本出口的灵长类动物必须来自上述生产企业及其隔离检疫设施,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把关,各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要严格自律,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向日本出口灵长类实验动物的市场秩序。
  特此公告。
  附件: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企业名单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向日本出口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企业名单


  军事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LABORATORY ANIMAL CENTER OF THE ACADEMY OF MILITARY MEDICAL SCIENCES)
  广西灵长类实验动物研究中心(GUANGXI RESEARCH CENTER OF PRIMATE LABORATORY ANIMAL)
  协尔动物保健科技(北京)有限公司(SHARED ANIMAL HEALTH &TECHNOLOGY BEIJING CO,LTD)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