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财企[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资产评估协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为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的要求,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国范围内各类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检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及相应的惩戒、教育,清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强化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质量意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全面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使资产评估行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三、检查的内容
1.根据《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及有关规章,对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专业职龄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注册资金、出资人或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根据有关的规章和准则,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备程度,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分支机构管理,是否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事业发展基金,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根据有关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和规范,对2001年1月1日以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履行了应有的资产评估程序,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的准则和规范,是否故意做出错误的专业判断,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