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建立部、司、处三级沟通机制,落实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界定各部门监管和检查的权限,确定各部门监管和检查重点;二是沟通协调检查计划和检查名单,通报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三是研究落实部门间的案件移送问题;四是对有关案件进行联手调查和处理;五是吸收审计署、证监会的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组织的专家论证会。
——继续加强与审计署的工作协商。2002年底以来,经过会商审计署,双方已达成了一定共识,协作机制初见成效。通过进一步协商材料移送与处理方式,妥善解决审计署移送我部处理的涉及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问题。
——加强与证监会的监管配合。(1)对于日常案件,财政部和证监会在互通检查名单、检查结果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谁检查,谁处理”的原则办理。(2)对于审计署采取“一案二移”方式移送的案件,为了确保对涉案各方(如上市公司、券商、会计师、律师等)的问题认定和处罚标准等协调一致,争取做到两家协商办理。(3)对于国务院批办的重大案件,可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以一方为主进行调查处理,另一方予以配合。
(二)建立部内相关司局的协作机制
——与会计司合作,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报备制度,在现有信息采集系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档案库,跟踪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记录,重点掌握其历年接受检查和被处罚的情况。结合实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制度,建立执业质量分析检索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时监控和分析评价,并据此确定检查的重点对象。
——与条法司合作,配合条法司修改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调查研究,并在总结相关案件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向条法司提供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需求及具体建议。
——与中注协合作,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各自优势,研究划分行业自律和行政处罚的具体界限,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共同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
——与其他业务司局合作,充分利用相关司局业已掌握的企业会计信息,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能存在的审计责任,对涉嫌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列入当年检查名单。将检查和处罚的事务所名单及时抄送有关业务司局,以便跟踪监控。
(三)明确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权限,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的业务指导
——财政部在履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方面,要重点抓好全国性、重大性和引导性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制定全国性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和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工作,重点做好对具有证券业许可证等特殊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