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国际、国内高水平比赛,所使用场地器材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家最新游泳竞赛规则要求。
二、举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国际高水平各单项赛事和国内高水平游泳赛事,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电动计时记分设备。
三、承办高水平国内比赛,每个房间的住宿安排:运动员房间不能超过4人;教练员房间不能超过3人,最好2人。
四、若比赛场地与驻地距离步行时间超过10分钟时,承办单位应提供往返交通车辆。
第六条 竞赛组织与管理
一、基本要求
(一)举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全国各单项赛事,协会是唯一的主办单位。
(二)协会各职能部门是负责各单项赛事的竞赛工作机构,并对所制订的有关竞赛文件、办法、规定、规程等拥有解释权。
(三)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全国各单项赛事规程由协会负责制订和公布;属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规程可由承办单位制订,报经协会批准后,由协会以文件形式下发。
(四)承办单位在成立比赛组委会时,如需安排总局、协会有关人员和下发有关赛事的补充通知时,应在正式公布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协会意见,并得到最终确认后方可实施。
(五)属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参赛者必须自费办理参赛保险业务。承办单位也可为参赛者额外办理相应的保险业务。
(六)除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获得承办比赛权利的单位不得单方面提出放弃举办赛事的要求。否则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七)若承办单位需要更改比赛时间和地点时,应在赛事开始前90天,经所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请协会批准。
(八)承办单位须做好赛场和驻地的安全保障工作。比赛期间,赛场须配备急救设备和若干名专业医务人员,并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
(九)比赛期间,依据规程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大会组委会统一管理。
(十)比赛期间,原则上组委会不安排各有关人员的参观游览活动。若需安排参观游览活动时,应交由具备国家指定资格的单位以自费的方式进行。
二、技术要求
(一)承办单位在赛前应组织召开组委会,并协助协会选派的工作人员开好各种技术会议。
(二)组委会有责任解决参赛队提出的合理要求,确保比赛按照有关规定顺利进行。
(三)如遇特殊情况,赛前不得不对原定的赛会有关安排做出更改时,组委会应在组委会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向各队予以说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参赛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