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境内协会主办的各单项比赛中,协会享有比赛场地最佳位置的4块广告牌。
六、其他未涉及到的内容,由协会与承办单位,或与赞助单位共同协商约定。
第九条 对各有关人员的管理与要求
一、协会工作人员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规定,并根据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二)在赛区工作时,应加强同承办单位协调与合作,提高办事效率。
(三)要广泛听取运动队和参赛运动员的意见。有责任做好推动项目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
(四)严禁向承办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五)严禁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礼金、礼品等。
(六)严禁携带与工作无关的亲朋好友到赛区。
(七)不得借工作之便,要求承办单位安排各种参观游览活动,借机游山玩水。
(八)比赛进行过程中,不得无故不到赛场。
(九)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自始至终地紧紧依靠当地的政府,及时准确的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事件发展与处理过程。突发事件处理完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十)抵达赛区驻地后,应以最快方式将自己的联系电话和驻地名称告知协会。
二、参赛队
(一)在举行竞技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时,无论参赛队以何种名义报名参加,其名称前必须注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并在报名前报经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在举行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活动时,参赛队可以任何形式报名参加。
(三)各队在报名参赛时必须选派1名负责承担和处理该队比赛期间各种事务的领队。
(四)各队在参加各单项竞赛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大会组委会制定的一切有关规定。
(五)报名参赛时应严格按照竞赛规程办理,不得弄虚作假。报名时,凡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种报名错误,责任自负,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竞赛规程予以处罚。
(六)各参赛队如对裁判的判罚提出抗议,应依据下列办法提出:
1、由参赛队领队首先向总裁判长进行询问。
2、如不服从判决,参赛队领队应在该项比赛结束后30分钟之内,以书面形式连同500元人民币押金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
3、由仲裁委员会负责做出最终判罚。仲裁委员会的判罚不得更改。
4、若抗议被驳回,押金不退还,反之退回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