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联合会所属的协会,在各自会员单位范围内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并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副会长;该理事会再按照联合会的要求,在本理事会范围内推举若干人作为联合会的理事,共同组成联合会的理事会,选举产生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各专业范围内的事项,由有关协会处理;涉及所有会员和全行业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联合会处理。
各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上述组织形式中的一种,但设立及变更时须报保险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核批。
4、办事机构。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及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公文处理、会议、财务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人员管理等制度和秘书处工作规则、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人员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的基本条件,按照《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1、会长。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中国保监会或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会长、副会长要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业内富有一定威望。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
会长的职责为: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2、秘书长。秘书长为保险行业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
秘书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身体健康、公正廉洁、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威信。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或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准,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