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同一进口合同项下,“进口商”可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十二、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公历年度内有效,公历年度内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十三、《自动进口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无法使用或未使用完,应在《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构,并由申领者说明原因。
十四、《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构,经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核实无不良后果,原发证机构可予重新补发;如造成不良后果,视其影响予以警告直至暂停发放其《自动进口许可证》。
十五、未按本《规程》规定申领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海关依照
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或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发证机构收缴其《自动进口许可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可暂停发放其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触犯
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八、本《规程》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略)
3、《天然橡胶进口申报单》式样(略)
附件1: 天然橡胶《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名单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