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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纳米银妇用抗菌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十三、抗生素药敏纸片: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壳聚糖宫颈抗菌膜:用于敷贴在子宫颈溃疡面,起到抗菌消炎、促进溃疡愈合,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血液恒温照射箱:用于对含光敏剂的血液或血液成份实施光化学病毒灭活,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光子嫩肤仪:用于治疗色斑、雀斑、日光损伤、毛细血管扩张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骨接合用金属钛缝线:用于手术时骨折断端连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微生物诊断鉴定培养基:用于医院化验室培养细菌,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血沉管读数仪: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单人无菌室:用于防止病人术后感染,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电动轮椅车、手动轮椅车: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艾灸盒(不含药):通过燃烧药物起作用,艾灸盒本身无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产后弹力收腹带: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救护车:仅具有运输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六、手术器械保养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按摩床:用于保健按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八、酶标仪用机械臂、自动分液器:用于代替人手功能,达到自动化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九、超声波人体身高、体重电脑计量仪: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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