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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29号——关于防止利比里亚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 第29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利比里亚暴发黄热病。截至3月3日,利比里亚卫生部共报告33例黄热病疑似病人,8例死亡,其中有4例病人已确诊。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利比里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利比里亚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利比里亚的人员,如有发烧、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要采取隔离等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利比里亚的船舶实行锚地检疫;对来自利比里亚的飞机和集装箱,入境时应当查验灭蚊证书,对无有效灭蚊证书的应当实施灭蚊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灭蚊、清除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五、准备前往利比里亚的旅行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保健中心了解黄热病的有关疫情信息和预防措施,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特此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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