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改革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有限浮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客货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即政府根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航空运输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加强对航空运输业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防止恶性竞争。
三、改革的具体措施
(七)国内航空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核定航线具体票价的直接管理改为对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间接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总局,依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国内航空客货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八)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以现行航空运输企业在境内销售执行的各航线公布票价为基准价(平均每客公里0.75元)。
对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合理的个别航线基准价,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适当调整。
(九)省、自治区内,及直辖市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短途航线,已经与其他替代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不规定票价浮动幅度。具体航线目录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AIRTIS.NET,下同)对外公布。
(十)除第(九)条规定航线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浮动幅度管理。
票价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价的25%。
票价下浮幅度,根据不同航线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部分以旅游客源为主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具体航线目录由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对外公布。
航空运输企业独家经营的航线票价下浮幅度不限。
除上述实行市场调节价和票价下浮幅度不限的航线外,其他国内航线票价下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基准价的45%;少数航线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票价统一浮动下限的,由有关航空运输企业报民航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十一)航空运输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提前30天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报民航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对外公布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