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
二、对于跨市、县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联合报国务院。
三、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二年以上,风景名胜区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四、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30份);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30份);
(四)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10份);
(五)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录像带、 VCD和有关材料(10份);
(六)同风景名胜区有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10份);
(七)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五、申报材料必须于每年的7月1日前报送,逾期则按次年度申报工作处理。
六、建设部成立由多学科、多专业组成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七、建设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批办件之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每年10月底前派出专家考察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并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