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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八、根据各地呈送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专家考察评估报告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项目打分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风景名胜区,具备报国务院审批的资格。
  九、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
  十、凡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在一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十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每年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组织机构等内容提交书面报告。
  十二、建设部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在系统内通报。
  十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于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己不具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建设部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命名。
  十四、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1、总则
  1.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又分14项具体指标。
  1.2 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2、细则
  2.1 资源价值(70分)
  2.1.1 典型性(15分)
  a、自然景观属国内同类型中的最好代表,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过程,提供了一种特有的见证或范例(12—15分);
  b、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平(8—11分);
  c、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地区级水平(4—7分);
  d、景观特征不明显,缺乏代表性(0—3分)。
  2.1.2 稀有性(15分)
  a、具有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或具有国家珍稀、濒危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具有一定规模或数量(12—15分);
  b、有国内分布较少的、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8—11分);
  c、有在省内分布较少的、具有省级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4—7分);
  d、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较为普通(0—3分)。
  2.1.3 丰富性(10分)
  a、资源类型丰富,景点数量众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或具有良好的生物多样性特征(8—10分);
  b、景点数量较多,类型较少(5—7分);
  c、景点数量及类型较少(3—4分);
  d、资源类型单调,景点数量较少(0—2分)。
  2.1.4 完整性(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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