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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等原因致使期货经纪公司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股东会无法召集的情况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会应认真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除此之外,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还应规定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决定经理层拟定的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期货经纪公司的保证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证金封闭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审议并决定是否实施有关业务创新活动的计划,保证业务创新活动的合规性及相应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
  (三)审议并决定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如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则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仍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也应明确授权范围、限额等,以有效地控制公司决策风险。
  第二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开、公平的董事选聘程序。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积极参加有关培训。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制定规范明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形成完整、真实的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议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参与该决议董事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并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保证董事会职能的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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