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成立审计、风险控制等重要的专门咨询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风险监控,督促公司依法稳健经营。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期货经纪公司的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和保护中小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
(二)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
(三)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
(四)由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的;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与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和最终权益持有人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期货经纪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或者在期货经纪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为期货经纪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最近一年内曾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况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的任期规定与其他董事相同。
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在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独立董事选聘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除《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期货经纪公司的章程还可以规定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