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服务,简化业务经办流程,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标准化管理,完善定点协议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准入、竞争、退出机制和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医疗费用的监测体系、运行评估体系、基金预警系统等基础管理体系建设。继续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十三)全面推动工伤保险工作。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伤保险业务流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工伤保险过渡衔接和未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十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步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和整顿规范的经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和机构,稳定工作队伍,防范基金风险。以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为重点,积极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保险办法。
(十五)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继续贯彻落实七部门通知,建立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协同监管体制。抓好联系城市试点,改进监管方式,规范现场和非现场监督,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研究个人帐户基金监管政策,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探索保值增值渠道。开展反欺诈工作,严厉打击少缴漏缴、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和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健全基金决算制度。
(十六)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完成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总结评估工作,启动吉林、黑龙江两省社保试点,重点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做好并轨工作,继续探索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经验。
三、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七)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合同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下岗职工等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政策,指导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建立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方机制建设,发挥工会和企业组织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十八)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工资支付法规,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起激励有效、约束严明的分配机制。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建设。